法学会论证绍兴极端阴阳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03:40 都市快报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同一个厂房的建造,到结账时,发包人(建厂房这一方)和承包人(建筑方)拿出了两份完全不同的造价合同。发包人出示的合同显示造价是1600万,而建筑方拿出的合同造价是3400万。同一个工程,造价相差一倍多!当建筑业界公开的秘密——阴阳合同发展到如此极端的时候,浙江省法律界专家就此专门召开了一个论证会,论证的主题是哪一份合同更具法律效力。

  专家们论证的结果是,以最初在招投标后订立的,并且在建设部门备过案的那份合同为准。

  这个结果,是有长远意义的。浙江法学会秘书长陆剑锋说,专家的意见不是一个强制性判定,最后也要看司法机构的判罚;但在法理上,可以提供给法官参考。

  到底是1600万还是3400万

  盖厂房的是绍兴县的一家服装厂,说到这两份离奇合同,服装厂金老板在电话里的语气显得很气愤。他说,他和建筑公司的合同是2004年11月招投标后签下的,并交建设部门备案。工程结束后,建筑方突然说,你还差我2000多万。金老板说他当时脑子轰的一下。

  建筑方也言辞凿凿,说有补充合同为证,补充合同上果然说造价是3400万。并且,以服装厂拖欠工程款为由,申请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判令对方付款。

  而金老板说,厂里曾经不慎把一张有法人和企业签名盖章的空白纸交给过建筑方,让他们代办一个什么手续,后来就把这个事忘了。金老板认为,这份补充合同就是建筑方利用这张有盖章的空白纸自己伪造的。

  阴阳合同是建筑业界操作潜规则

  绍兴的这场围绕建筑合同的纷争在当地反响很大,因为它背后透露的正是建筑行业的潜规则。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签订两份价款标准不一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比如招投标时签一份价格低一点的合同,等拿到工程后再签一份价格高一点的补充合同。

  而阴阳合同在工程结算时带来大量纠纷,绍兴的这场纠纷把阴阳合同的差价推至极致。那么,两份合同,到底以哪一份为准?

  法律界专家的认定有长远意义

  日前,以绍兴这场纷争为由头,浙江法律界专家召开了一场论证会。出席论证会的有浙大光华法学院法学教授吴勇敏、梁上上,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柳裕,浙江法学会秘书长陆剑锋,浙江省法学会法律咨询部主任赵箭冰。

  专家们最后得出的结果,依据是《招投标法》里面的强制规定,以及最高法院针对这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专门做的司法解释。

  陆剑锋说,这样的认定是有长远意义的,以招投标后订立的合同为准,而非此后的补充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而且如果允许补充合同的签订,那么也势必导致“施工合同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形同虚设。

  据悉,那份3400万的补充协议目前已送上海鉴定,协议的真伪、事实的真相马上就能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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