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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审议只为保证立法质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04:1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从2005年6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着手起草,到昨日《物管条例》审议通过,历经两年多,而市人大常委会开创先河经过4次审议。从某种意义上讲,《物管条例》是全国首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规,也是第一部系统规定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法规。 4次审议,4次座谈会,两次相关部门协调会,1次听证会,1次专家论证会,3次专题立法调研,两次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1次大规模公开登报征集市民意见,各类文稿、资料等累计30余万字。《物管条例》出台如此曲折,究竟带来多少创新?昨日本报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颖。 成都商报:作为成都市人大首次经过四审的地方性法规,《物管条例》听取了众多市民意见,民意参与立法如何体现? 曲颖(以下简称曲):没有群众和社会参与制定法规绝对不行。这部法规之所以出台时间如此之长,说明市人大常委会及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历经4次审议,也说明这部法规反映民生,重要性可见一斑。我们认真听取每一位市民以及专家、社会各界的意见,是市人大开门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的举措。 成都商报:《物管条例》有哪些创新? 曲:首先,《物管条例》适应成都试验区的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成都建立了不少农民集中居住区,这些居住区基本实行自主管理。为适应统筹城乡需要,《物管条例》将农村新型社区和成都范围内其他实行自主管理的小区,都包含在内。这是成都物业管理条例的一大进步和亮点。 成都商报:《物管条例》首次规定了新建住宅保修金制度,这在全国的地方性法规中还是首次,这对业主有哪些好处? 曲:这样规定让保修金的使用问题明确了,对保障业主权利上做出现实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平衡不同主体利益上也做了探索性规定。此外,保修金制度设立也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给市民房屋质量上了保险。 成都商报:新房交付要备案还是审批,此前争议一直很大,《物管条例》最终选择备案制度,但创新地增加了开发商违规要罚款及纳入信用体系的条款,这样做对解决日益增多的新房交付争议有什么帮助? 曲:《物管条例》之所以没有为新房交付设置行政许可,是因为《行政许可法》对设置行政许可规定了许多严格的条件,单独赋予行政部门新房交付的审批权不合适。但不设置审批不代表放宽对开发商的约束,《物管条例》设置备案制度,也加大了对开发商的违规处罚力度,而且如果开发商违规不纠正,还将被纳入“黑名单”,信用打折后,以后投资新项目也将受到很大影响。开发商受到市场和部门的制约,必然会规范交房行为,保障业主权益。 本报记者赵倩 实习生 吴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