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7月22日电 陈水扁因不服台北地方法院第3次做出延长羁押2月之裁定,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于21日下午公告裁定主文,认定陈水扁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以及勾串证人之事实及湮灭、伪造、变造证据之虞,并抨击陈水扁,为求自保,无论在位时、卸任后,乃至于羁押中,均一再利用影响力延滞司法程序进行,所图无非为掩盖或拖延其涉案重嫌,因此裁定“抗告驳回”。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台“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虽为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有随扈护卫,且前无经传唤未到之情,但卸任后的随扈,系基于礼遇及保护之目的,并无监管其行踪,甚至通报司法机关之责,而且不得违反陈水扁之自由意志,限制被告之行动,因此辩护人以陈水扁有随扈保护,有看管之实,绝无逃亡之可能,碍难采信。
“高等法院”也认为,扁子陈致中于原审准备程序时坦承在卷,且至今仍未将分毫款项汇回检察官所指定之账户,加上陈水扁在卸任前,明知岛外已有巨额资产,在特侦组检察官已对陈水扁涉嫌公务机要费贪污部分展开侦查后,陈水扁仍于2008年7月2日委由助理陈心怡以“速件”处理方式申办“护照”。
“高等法院”指出,尽管陈水扁辩称是获邀参加会议,不过陈水扁所谓行程并非“机密性行程”,时任办公室主任之林德训竟不知情,已有可疑,况既是邀访演讲,应是社团常年规划,何须如此仓卒成行?因此认定陈水扁说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