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物管欠费 不得掐水电

2012年12月26日04:19  南方都市报

  旧物管“赖死不走”?罚5万-15万元!旧物管拒交业主资料财产?罚1万-10万元!旧物管破坏业主资料财产?罚5万-20万元!日前,广州出台《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小区新旧物管交接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关系将“有法可依”。《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焦点1

  “炒”物管

  业主炒物管鱿鱼“未遂”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怎样合法合规“炒掉”物管?《办法》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物管,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管。

  《办法》还规定,选聘和解聘物管,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此外,业主与新物管签合同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旧物管。

  焦点2

  “炒”业主

  除了业主“炒”物管需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物管“炒”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样需要提前3个月提前告知。

  《办法》规定,旧物管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应当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约定由物管代收费用且物管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的,物管应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已代收费用;物管未及时清缴的,专营服务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管追缴,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焦点3

  赶“老赖”

  对于旧物管“赖死不走”、拒不移交甚至破坏业主财产及资料的“霸王”行为,《办法》将遵循现有的广东省物管条例和全国条例,罚款1万至20万元不等,同时将在一定年限内取消其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

  此外,处罚决定将同时抄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新物管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情况,《办法》规定,自进驻之日起,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

  采写:南都记者 张艳芬

  (原标题:旧物管欠费 不得掐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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