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北京10月1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为了深刻吸取河南鲁山“5·25”火灾事故教训,民政部、公安部近日印发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将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
规定要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规定还明确了一些禁止行为,比如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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