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的刘某某等7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拘役2至3个月,处罚金2000至3000元。
据了解,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辆撞上围墙,导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后果。检验鉴定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元。
当天,法院还对李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邹某某、谢某某等其余6名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进行了公开审判。(罗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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