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枣阳市太平镇胡庄村以“青苗补偿费”的名义,向村民收取建房费用于村务开支。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海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张士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支部委员陈治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保康县后坪镇高碑村向搬迁到该村居住的8户村民收取落户费、土地补偿费及租用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和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老河口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张静,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其父亲办理低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宜城市流水镇讴集村党支部原书记高玉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弟弟申领危房改造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主任房治国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待上访群众态度恶劣,与群众发生肢体冲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保康县马桥镇金斗村管水员王启贵,在安装自来水工程时,态度恶劣,与村民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南漳县长坪镇长岭村党支部委员、村财经委员王公志,将该村某村民五保供养金据为己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老河口市工商局副主任科员马少敏在担任老河口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局长期间,向辖区内某农资个体户索要现金用于支付所欠餐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南漳县巡检镇人民法庭庭长余祖斌,在办理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中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0、谷城县茨河镇城建服务中心原主任袁学根,虚报11户危房改造资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聚焦
clo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