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地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进程,让基层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日前,根据行署批复,地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三部门联合发文,调整地区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新价格自4月1日起执行。
地区县级公立院自2015年年底全部实现药品零差价销售以来,每年让利群众1700余万元。为有效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带来的政策性亏损,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于2015年启动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地区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于2016年由地区发改委、卫计委牵头开展调研测算。
此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体上在不增加患者负担、医保基金可承受、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原则,综合考量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以2004年以来自治区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调整项目包括护理类项、门诊诊查类、住院诊察类、床位费、治疗类、手术类、检查类、化验类等共计3966项。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味着以药养医将成为历史。今后,地区将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完善医疗机构监管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快医改进程,努力让各族群众获得改革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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