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枪支因其杀伤力大易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受到严格管控,非法持有或私藏枪支、弹药,非法制造或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近期,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
陈老伯现年59岁,住融水县某乡镇。老伯家中保存有一把祖父辈遗留下来的火药砂枪,即当地人俗称的“鸟铳”,年轻时他曾使用该“鸟铳”上山打过几次鸟。2016年10月11日,陈老伯所在辖区的公安民警深入村屯开展“缉枪治爆”工作,通过该活动,陈老伯得知自制“鸟铳”的危害性非常之大,非法持有“鸟铳”更是违法行为。于是,他便于活动结束当晚来到当地派出所,主动将这把祖父遗留的“鸟铳”交至民警手中。
经有关部门鉴定,陈老伯上交的“鸟铳”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结构完整,功能正常,能够有效击发,是我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016年11月9日,融水县公安机关对陈老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县人民检察院以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12月23日向融水法院提起公诉。
融水法院受案后,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融水法院认为,陈老伯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查明,陈老伯是在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暴”活动后主动上缴枪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行为,并具有悔罪表现;另该枪支系陈老伯外祖父遗留,其偶尔用于打鸟,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融水法院判陈老伯犯非法持枪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寄语】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我国对枪支管理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枪爆物品的严重危害性,自觉远离非法枪爆物品,并积极揭发检举一切违法使用枪爆危险物品的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建议上级司法机关加强对惩治涉枪犯罪的调研指导,细化相关规则,统一司法尺度,以便于一线办案人员更好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对具体涉枪犯罪案件的办理,达到打击与预防并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