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百色4月20日电(通讯员 黄伟明)李某醉酒后去接女友遭拒,其竟点火烧毁自己摩托车,还烧坏旁人车辆,酒醒来后悔莫及。近日,由广西西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西林县法院判决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2016年11月18日,李某骑摩托车到咖啡店门口接女朋友黄某下班。在李某停放摩托车的附近有多辆摩托车、轿车停放。黄某看见李某已经喝酒拒绝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并与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在恼怒之下,推翻自己的摩托车,扭开摩托车的油箱盖,用打火机点燃摩托车,火从李某的摩托车处燃起后蔓延到旁边的车辆。附近群众发现险情后及时扑救将火势控制。此次火灾导致李某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及他人的二辆两轮摩托车和二辆三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10元;被害人戴某某被烧坏的摩托车修复价为人民币3301元;被害人郭某某被烧坏的摩托车修复价为人民币1765元;被害人向某被烧坏的摩托车修复价为人民币660元。
案件发生后,李某让其女友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的到来。李某家属代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李某因琐事放火焚烧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案发地属于公共场所。李某烧车后,让其女朋友黄某打电话报警,该行为符合自首的特征,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结合本案的性质、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李某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