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两男子刘某和何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深夜偷偷开采砂矿石,破坏了价值42.2189万元的矿产资源。日前,靖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和何某伙同陆某(另案处理),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陆某投入资金,租赁挖掘机等设备到靖西市新甲乡A矿点和B矿点,请刘某和何某帮助管理(打工),趁夜间进行采矿,并雇请货车到采矿点运出铝土矿销售牟利。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地质队鉴定,非法采矿造成上述AB两矿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分别为21.0094万元、21.2095万元。另查,2016年11月27日,何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2017年3月10日,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何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被告人参与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人民币42.218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观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