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再忍受下去了,坚决要求离婚!”4月5日上午,大新县法院民事法官在宣判一起涉嫌家暴离婚纠纷前,再次征求当事人原告意见,可原告还是对丈夫的行为不予谅解,民事法官遂当庭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现年33岁的赵兰和现年35岁的被告赵学系大石山区村民,自小相识。双方于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6月生育一儿子。婚后双方一起到广东务工,务工后被告赵学为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又转回老家,利用贷款购买汽车跑起运输生意,家庭生活逐渐改善。但作为丈夫的被告赵学大男子主义习气便暴露无遗,几年来,凡遇事双方意见不一,就要妻子赵兰顺从不可,并大打出手,至今让赵兰身体留下不少伤痕。其中赵兰因遭遇对方殴打后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共有两次,并保留受伤照片、医院病历。每次施暴后丈夫并未道歉认错和请求谅解。2016年2月,赵兰再次遭到丈夫殴打后即离开家庭外出务工。经深思熟虑,原告赵兰走进大新县法院,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被告赵学应诉后在法庭上,面对原告赵兰向法庭提供的受伤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据,辩称被告打过原告但没有那么严重。庭审始终,被告赵学并不同意离婚,欲挽回婚姻,可没有一句道歉请求原告谅解话。为慎重起见,在诉讼中,民事法官多次征求原告意见。鉴于被告表现和自己心伤,原告始终要求与丈夫离婚。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前提。原告与被告谁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夫妻感情不和,尤其是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原告身体,有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对被告的暴力行为不予谅解,为此提出离婚,应当支持。经调解无效,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当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至此,双方经营十三年的婚姻,最终因家暴走向终结。
法官提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反家暴法并未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次数和频率,因此,一次查证属实的家暴行为,足以让婚姻走向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