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陈静)“当庭宣判,当天就可以领取判决书,对于开庭后还得急忙赶到外省去打工的我来说,高效、便民司法切实感动了我”,这是原告黎某的心声。
据了解,6月13日上午,原告黎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屯昌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李某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黎某与被告李某为朋友关系,2013年3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50000元给李某。经过多次催要,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23000元未偿还。
法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余额23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黎某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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