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漳州7月13日电(通讯员 真坚 伟明 卯聪)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者,依法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迫切要求。7月1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
2015年6月,朱某因股权转让纠纷,经原告李某起诉至芗城区法院。芗城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朱某偿还原告李某股权转让款92.88万元及违约金。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朱某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朱某接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没有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后又将其名下银行存款转出大部分挪作他用、拒不把查封的车辆交由法院处置、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被执行人朱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判决的权威性、且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芗城区检察院审查后,向芗城法院移送起诉。
芗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案发后,归还全部款项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最终,被告人朱某受到了应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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