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传女生被害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中国传媒大学女大学生被害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昨日(10月31日),北京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斯达死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京报此前曾报道,2015年8月9日,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云露离开宿舍,她告诉室友去帮本科同级音响导演专业的同学李斯达拍戏,戏份不重,不会通宵。但这之后,她与李斯达两人双双失联。
8月11日,李斯达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该案于2016年12月31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斯达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当时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斯达和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22岁)是中国传媒大学的同级校友。为寻求刺激并经预谋,李斯达以拍摄微电影为名,于2015年8月9日14时许,将周某某诱骗至李斯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北侧阳光家园的暂住地,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周某某杀害。在周某某拨打电话求救期间,李斯达对施救人员谎报地址,致周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今年5月25日,该案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因为案件涉及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
10月31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二审宣判,记者获得的北京市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对于李斯达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北京高院认为,李斯达到案前已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其已有明显的针对性,并根据李斯达的行踪,在内蒙古饭店客房将其抓获,李斯达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不认定为自首。
此外,“特别是在周某某死亡之前对外求救期间,李斯达谎报地址,阻止他人对周某某施救,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且不能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李斯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所判决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时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