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阜阳监管分局于10月10日作出阜阳保监罚〔2018〕7号处罚决定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阜阳中支)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阜阳监管分局决定对幸福人寿阜阳中支罚款10万元。幸福人寿阜阳中支时任总经理倪思超,对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阜阳监管分局决定对倪思超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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