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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枕头藏近4斤毒品从武汉乘车至京 一审判死缓

男子枕头藏近4斤毒品从武汉乘车至京 一审判死缓
2019年06月26日 16:16 新京报

  原标题:男子枕头藏匿近2公斤毒品从武汉乘车至京 一审被判死缓

  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二中院官网消息,吉林无业人员孙龙,涉嫌枕头藏匿运输毒品被提起公诉。今天(6月26日),二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孙龙租乘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从本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当月21日,孙龙采用枕头藏匿的方式携带所购毒品乘坐上述车辆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本市,于当月22日0时许在大广高速京冀联合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二包白色晶体,共计1995.721克。经鉴定,上述二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8.4%。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从湖北省武汉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721克至本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特别严重。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均来自北京二中院官网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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