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拒不认罪,“80后”女副县长被从严惩处
9月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其胞弟陈祺受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其受贿达1200余万元,一审判处陈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据《广西日报》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及其胞弟陈祺受贿一案,法院审理查明其受贿达1200余万元,一审判处陈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时任中共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扶绥县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陈英伙同其胞弟即被告人陈祺共同商量,决定利用陈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承建扶绥县教育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老板李某某、班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事后由陈祺自行收受或者通过相关人员代为收受、协助转账等形式收取好处费及其所谓的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2031646.6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陈祺共谋,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陈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陈祺与国家工作人员陈英相互勾结,通谋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与陈英构成受贿罪共犯。
在法院通报的消息中称,被告人拒不认罪、悔罪,拒不退出绝大部分赃款,依法从严予以惩处。
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英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陈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没收两被告人各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11万元、100.5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祺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9916646.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公开简历,陈英生于1980年6月,1998年从南宁师范学校中专毕业,毕业后在家乡龙州县龙州中学任教师。6年后,陈英转而从政,任水口镇副镇长。
2008年,28岁的陈英调任金龙镇镇长,两年后任镇党委书记。在这期间、陈英先后参加了广西艺术学院大专班、本科班师范专业自学考试和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的学习。2011年,陈英调任崇左市团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13年,时年33岁的陈英出任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今年3月,崇左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依法受理崇左市监察委移送起诉的陈英涉嫌受贿案”的消息,称“日前,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崇左市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扶绥县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陈英(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并于当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英刑事拘留。”
陈英简历
陈英,女,壮族,1980年6月生,广西龙州人,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
1995.09—1998.07广西南宁师范学校师范专业学习
1998.07—2004.04广西龙州县龙州中学教师(期间,1999.09—2001.07参加广西艺术学院大专班师范专业自学考试)
2004.04—2006.03广西龙州县水口镇政府副镇长(期间,2001.09—2006.06参加广西艺术学院本科班师范专业自学考试)
2006.03—2008.03广西龙州县水口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2008.03—2010.05广西龙州县金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2007.09—2009.07在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10.05—2011.05广西龙州县金龙镇党委书记
2011.05—2011.06广西龙州县金龙镇正科级干部
2011.06—2013.06广西崇左市团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13.06——广西扶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2019年9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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