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出台《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在昨天下午举行的第二届进博会配套论坛“上海国际高峰仲裁论坛”上,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发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今年初,上海市出台了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实施意见,10月,上海市司法局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25条,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条件、登记程序、业务范围、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管理办法》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均可以向上海司法局申请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可以受理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争议的庭审、听证、裁决、案件管理和服务,以及业务咨询、管理、培训、研讨等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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