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制定出台三大保护机制,对于构建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将起到积极作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省政府、市州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立案条件、管辖法院、审查程序、执行等问题。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审理上述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范围、原则、审判组织、受理条件、审理程序、执行等内容,特别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考外地法院先进做法,进行了有益尝试,健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检察公益诉讼逐步开展需要相关诉讼制度相衔接的新形势,在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基础上,对集中管辖法院作出调整,规定由各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应由中级法院一审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海东市乐都区法院、海西州格尔木市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法院、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法院、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法院、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法院集中审理,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落实好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省高院还与省检察院联合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及归口办理的通知》,确保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能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归口办理。(于瑞荣 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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