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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使用权,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对七部门答复“满意”

农村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使用权,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对七部门答复“满意”
2020年10月21日 17:39 解放日报

  原标题:农村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使用权,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对七部门答复“满意”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这份建议的提交者是在沪全国人大代表邵志清。在今年5月举行的全国人代会上,邵志清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5月提交,9月就得到了答复,自然资源部联合七部门和我做了耐心沟通,不仅有制度层面的明确答复,也有执行层面的举措,这个办理结果我很满意!”邵志清说。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是这份建议中最受关注的点。邵志清发现,依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所有权。同时,调研发现,很多农村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权利人不知道应当在哪个部门进行登记。

  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很多农民工的子女生活在城市,或者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离开原所在集体组织。宅基地是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取得的是使用权。房屋是农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归农民。邵志清认为,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体登记,混淆了两种不同所有权的物权性质,使得房屋所有权人在继承时难以变更登记。建议明确规定属于农民的房屋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后变更登记。

  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共有不动产应在建设工程规划明确

  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也是邵志清关注的点。依据目前的规定,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通过调研司法案例发现,这一规定带来的主要问题仍然在于没有合理解决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究竟应该如何确定。”邵志清说,出于利益动机或其他原因,个别房产建筑商通常都会在建筑物业小区中留有部分房产,这些房产的权属比较模糊。建议明确规定这类房产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其他主体,避免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居民和房产商的矛盾冲突。

   答复指出,《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邵志清注意到,很多进城务工农民处于“半城镇化”的状态,即工作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并继续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目前的法律不允许非农村成员获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现实中,很多农业企业在农村流转了农民的土地,长期使用,但是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仍然是农村的农民,如果他们不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提前结束流转合同,往往会给农业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也不利于我国发展现代化农业。 

  邵志清建议,明确规定承包地流转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体现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

  答复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该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自然资源部表示,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登记办理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在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方面,邵志清指出,我国目前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处在国际领先水平,但是由于目前的法规没有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办结时间,方便群众申请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操作流程尚存在不一致。他建议,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交易与登记的衔接,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规定除一些明确的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答复指出,2020年,自然资源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多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目前,全国98%的市县均已公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完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五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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