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明年起广西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
来源:广西日报1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该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明年起我区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并在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筹资标准、招标管理、盈亏分担机制、“一站式”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实现统一。
《通知》规定,2021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暂定8000元,期间会逐步调整,达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属于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在支付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应达到60%以上。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报销额度累进结算,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支付60%;5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支付7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0%。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在以上相应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并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5%、10%。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15%、20%。(罗琦孙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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