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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自费50万买医保药品 该如何保障患者权益?

新京报:自费50万买医保药品 该如何保障患者权益?
2021年01月28日 23:09 新京报作者:新京报

  原标题:自费50万买医保药品,该如何保障患者权益? |新京报快评

▲资料图。图源新京报网。资料图。图源新京报网。

  “发现花50多万自费买的药都在医保目录中,他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这样一则新闻今天蹿上了热搜,引发了热议。

  据媒体报道,2020年3月,90后男孩张培爽58岁的父亲张爱林因肺移植术后感染,在无锡市某医院住了十几天院。张培爽无意中发现,他们花50余万元自费购买的药物都在医保目录内,且购药的药房就在医院的一楼,属于该医院全资所有的企业。此后,他多次举报该医院“将医保名录内药物转移至其自费药房”。父亲去世后,他将该医院及药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44万余元。

  目前,这起被指系“‘以医保问题起诉医院’第一案”的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但该案背后的问题却非个例:媒体报道就提到,多家医院医生和业内人士表示,医保目录内药物,但医院无库存,要求患者自费院外购买,这种情况相当常见。尤其是白蛋白、创新药、抗癌药这些价格昂贵的药品,院外自费购买几乎成了许多医院的“惯例”。

  本来,某样药物进入医保目录后,能直接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对民众来说是实实在在的福利。可现在的问题是,有些抗癌药纳入医保后,反而在许多医院消失了——因为“医院无药”。

  很多人可能会问:这岂不与国家医保政策背道而驰?“医院无药”现象是否合理?这得分具体情况看:假如医院有某种医保目录类药品却不开给患者,要求患者到外购买,或者开给患者却要求患者自费,那当然违反了相关政策;可假若医院没有这种药品,那就是药品供应方面的问题——市场因素复杂,药品不能及时供应,是在所难免的现象。

  但无论哪种原因,“医院无药”让患者丧失了医保报销的权利,随之而来的是医疗负担加重。因此,个中问题需要正视。这里面,部分医院基于多种理由在医保目录药品供给保障方面消极、不作为,确实是问题。

  但其症结未必在于医院“黑心”——医院这类消极行为背后,有复杂的动机。

  比如,在政策管控下,医院要考虑医保基金年度费用总额,担心医保目录内药品和耗费使用太多,突破了限额,蒙受经济损失,只能把风险转嫁给患者。正因如此,每到年底一些地方就会爆出停用部分耗材“突击”控费、医保内高价药品缺乏等新闻。再如,一些地方考核药占比的方法不合理,导致医院严控抗癌药之类的价格昂贵药品。2019年7月,爆款文《抗癌靶向药,却在进入医保后消失了!》引起广泛关注,反映的就是这点。

  此外,当前所有公立医院都取消了药品加成,药品从赚钱项变成了成本项,药品的流量越大,损耗、仓储、人力等方面的成本也越大,很多医院巴不得将药品保障这个“包袱”甩给社会。

  针对这类问题,近年来,各级相关部门曾以通知、意见的形式,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药品供应。但从现实角度看,防范此类现象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制度仍需完善。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道难题,还得为医院减压和施压两个维度着手:首先,要给医院减压,就需要在医保控费和医院考核两个层面科学设置指标,避免因控费和考核太教条导致医院不敢用药;同时,对于医院在药品方面减少的收入和药品保障成本,要补偿到位。

  其次,既然药品已纳入医保目录,那患者享受相应的报销政策就成了法定权利,这个权利不能因任何原因而被打折扣。但与患者的法定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定责任,若保障药品供应的法定责任不明确,患者权利就难以保障。有关部门宜加强监管,进一步明确医院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保障责任,确保医院在药品消失后限期补充,让患者能依法享受医保报销政策。

  如今,此事已被纳入法律框架内,并引发社会讨论,这是好事。但愿在制度完善之下,“花50多万自费买的药都在医保目录中”的情况能少些,甚至不再出现。

  罗志华(医生)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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