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赖小民伏法彰显依法严惩腐败决心 贪腐没有免死牌
“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此前,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贪腐没有免死牌,反腐惩恶决不能手软。赖小民案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金融乱象和金融腐败叠加于一体,是弃守金融风险底线、以稀缺金融资源为筹码谋取私利的贪腐大案。面对持续高压反腐的态势,赖小民心存侥幸,不仅不收敛、不收手,反而顶风作案、变本加厉。赖小民的伏法,是持续强化不敢腐震慑的生动体现,展现出党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再次清楚地表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尺度不松,任何不收敛、不收手者都将受到严肃处理,付出沉重代价!
赖小民被判处死刑,是罚当其罪的判决,依法反腐的典范,彰显了公正、理性、客观的法治精神。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近年来,通过多次刑法修正,我国进一步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对贪污贿赂犯罪仍保留了死刑,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度。刑法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为“4个特别”,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
再看赖小民案,首先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赖小民受贿数额达17.88亿余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其次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赖小民具有索贿等多项依法从重情节,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0年,实施受贿犯罪多达22起,有3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赖小民的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在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赖小民为谋私利,擅权妄为,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赖小民死刑,称得上“罚当其罪”。
法院认定,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法条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对赖小民是否从宽处罚,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主观恶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虽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的,可以不从宽处罚。由此,赖小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在新中国历史上,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腐败分子判处死刑并不鲜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含死缓)的省部级干部就有白恩培、武长顺、朱明国、邢云、赵正永等多人。
赖小民伏法,是依法推进金融领域反腐、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典型案例。在赖小民案的查办中,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不”一体推进的思路,坚持从查清事实、追赃挽损、防控风险、弥补漏洞、重塑生态五个方面同步发力,体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目前,办案机关已查封扣押17亿余元赃款赃物,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查扣到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上缴国库或者发还相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赖小民案再次证明,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持续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强化金融领域监管和内部治理。五次全会公报提出,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在重拳惩治金融腐败的同时,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国有金融机构等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以强监督促强监管、强治理,坚决遏制金融领域腐败发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助力金融改革发展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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