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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案件!云南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关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案件!云南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021年06月04日 21:03 云南发布

  原标题:【关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案件!云南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来源:云南发布

  6月1日起

  云南扩大试点

  人身损害城乡赔偿标准

  “同命同价”案件范围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在云南全省法院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试点适用标准、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将受案范围由去年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这也标志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上迈出更大步伐。

  《通知》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对于试点适用案件范围,《通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民事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此前的民事案件,仍然按照此前适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法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通知》规定。

  数据显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案率达94.91%,较2019年同期上升了1.34%;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超过90%。

  在前期试点工作中,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调解主动释明赔偿标准,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与交警、司法部门设置联合调解室等探索多元解纷工作方式,使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妥善化解。

  长期以来,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按不同的标准。按照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最高差距可达3倍以上。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原则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强与公安、司法、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扩大试点的宣传力度,将民法典精神落实到位,让改革试点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资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员:杨帆

  编辑:马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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