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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新的潮流,中国富人正在这样做慈善

一股新的潮流,中国富人正在这样做慈善
2021年11月09日 22:27 新京报作者:新京报

  原标题:一股新的潮流,中国富人正在这样做慈善 | 新兴产业发展专栏

▲马斯克回应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署长比斯利,希望对方有明晰的实施计划和透明度。图/Twitter 截图▲马斯克回应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署长比斯利,希望对方有明晰的实施计划和透明度。图/Twitter 截图

  近日,马斯克和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署长比斯利在社交平台上的互相隔空喊话被刷屏。比斯利向马斯克公开“喊话”,呼吁他捐款减缓饥饿问题,马斯克则回应希望对方有明晰的实施计划和透明度。

  马斯克已荣膺身家超3000亿美元的顶级富豪,但慈善问题却一直令马斯克“烦恼”。年初马斯克第一次登顶首富位置后就公开表示,“欢迎大家给我建议能够真正推动改变捐赠方式”。

  其实,遭遇“慈善烦恼”的,不仅仅是马斯克。很多高净值人群,也有这样的烦恼:想做慈善,但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更靠谱、更有效,“还没想清楚”。

  近年来,与传统的捐赠、设立基金会不同,慈善信托正在成为一种新潮的慈善方式。

  慈善信托成高净值人群“新宠”

  慈善信托是一种新型慈善工具。

  根据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既是新型的工具,又是很古老的工具。

  远在基金会这种专项的慈善法人形式出台前,人们就是用信托的方式开展慈善事业。1601年,英国就出台了《1601年慈善用益法》,用益即信托之义。

  在我国,慈善信托的前身是公益信托。在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中,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不过,由于多种原因,公益信托发展并不顺利。从2001年《信托法》施行到2016年《慈善法》实施,15年间,全国仅设立公益信托十几单。

  2014年至2016年期间,笔者参加了多场慈善信托相关的立法研讨。研讨的一个核心出发点,就是如何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赋予慈善信托更强的灵活性,以满足高净值人群多元化的慈善需求,吸引更多的财富从私人领域进入公益领域,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法》的实施,激活了慈善信托, 我国的慈善信托行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的慈善信托行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图/pixabay▲我国的慈善信托行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图/pixabay

  根据慈善中国网站的统计数据,经过多年发展、积累,截至2021年8月31日,全国一共设立了慈善信托633单,规模34.86亿元。

  2021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到要“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这使得慈善信托引起了广泛关注。

  当前,慈善信托有明显加速的趋势。仅仅2021年前6个月,就成立慈善信托52单,规模7001万元;2021年7-10月,成立慈善信托52单,规模17448万元。

  慈善信托加速趋势明显,正逐渐成为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事业的“新宠”。

  慈善信托的“纯慈善性”

  慈善信托是如何满足上述慈善诉求的呢?

  首先,慈善信托具有纯慈善性。

  委托人一旦将财产用于设立慈善信托,根据《信托法》,该财产则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死亡或破产后,慈善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017年公布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也就是说,委托人一旦把财产交付慈善信托,该财产包括本金和收益均不再属于委托人本人或其后代,而全部要用于慈善目的。这能满足委托人明确该笔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的诉求,可避免被“喊话”或被评价为“抠门”的尴尬。

  其次,慈善信托具有足够的灵活性。

▲慈善信托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图/pixabay▲慈善信托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图/pixabay

  具体开展什么慈善活动,每年花多少钱,慈善信托可以让委托人慢慢考虑,具有足够的包容度。

  慈善信托目的可以涵盖《慈善法》规定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乡村振兴、抗疫救灾、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各类慈善活动,后续还想开展哪种慈善活动,只要合法合规都可以。

  同时,慈善信托没有基金会这样每年法律规定强制性慈善支出的限制,而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行约定年度慈善支出的最低金额或比例,还没想清楚的时候,可以先小做一点,等慢慢想明白了再花大钱。

  慈善信托资金如何保障“安全”

  在防范慈善信托资金被挪用方面,慈善信托有制度性的保障。

  慈善信托受托人有尽职履责义务。根据《信托法》,“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另外,慈善信托有专户管理及全方位监督制度。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将不同的信托财产以及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自有财产),不得擅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这意味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管合同约定,受托人发起划款指令时,保管人要进行相应的监督,若发现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则可要求受托人予以改正,如受托人拒不改正,保管银行可不予划拨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同时,慈善信托还受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双重监督;委托人亦有监督权,受托人履职不善的,委托人有权变更受托人;委托人亦可以指定监察人对受托人的履职进行监督。

  再者,慈善信托财产可以进行良好的保值增值,防范慈善信托财产缩水。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可以灵活约定投资范围。

  投资方式也可以自由约定,既可以委托受托人全权决策,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任投资顾问,还可以由委托人自行组建决策机制来进行决策,通过严格的投资标的的筛选和资产配置,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在基金控制权方面,慈善信托可以灵活约定决策机制。

  在遵循慈善信托慈善目的前提下,对慈善信托的资金怎么花、怎么投资等,委托人可以保留决策权。委托人可以通过组建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管理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委托人的家人,近亲属人数和比例没有相应的限制。

  例如,现在有的慈善信托,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为委托人的三兄弟以及下一代家族成员代表,这样可以使慈善信托成为凝聚家族力量和传承家族善文化的平台。

  管理委员会亦可以吸收外部专业力量的加入,共商善举。

  当前,共同富裕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慈善信托可发挥重要作用。

  越多的财富意味着越重的责任。合理使用慈善信托,也是企业家们可选择的一条较好公益途径。

  特约撰稿人 | 上官利青 (慈善信托行业资深从业者,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新兴产业发展及法治环境建设专项基金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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