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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嫖宿幼女案续:政法委书记坦承公安机关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2日12:00   央视《法治在线》
贵州嫖宿幼女案续:政法委书记坦承公安机关有责
当地举行情况通报会

贵州嫖宿幼女案续:政法委书记坦承公安机关有责
嫌疑人受审

  追问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

  导视:

  解说词:贵州习水县10多名中小学女生被胁迫卖淫

  记者:相关的嫌疑人对这些未成年人有没有强迫的行为?

  习水公安局长 陶冬:口头的语言的威胁,拍裸照,打毒针等等方式。

  解说词:多名公职人员涉案 本栏目记者追踪调查

  记者:为什么发案长达一年的时间没有被发现

  遵义政法委书记 杨舟:社会管理有漏洞。

  记者: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呢?

  遵义政法委书记 杨舟:我认为,公安机关肯定有它的责任。

  解说词:敬请收看《法治在线》追问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

  演播室:连日来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有一串与此案相关的数据听上去让人震惊——这一有组织的嫖宿案,前后长达10个月甚至更久;11名受害女生均未满18岁其中3名未满14周岁;而涉嫌嫖宿者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此案已经于4月8日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

  出镜:这里就是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上午9点,贵州省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的案子呢,将在这里开庭审理,我们现在看到这个法院的大院内已经围满了群众,他们都想来旁听一下这个案例的审理情况,但是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将不会公开审理。

  解说词:7名犯罪嫌疑人开始接受法律的审判,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分别是习水县政府移民办主任李守明,47岁,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38岁,习水县社保局干部黄永亮28岁,习水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长陈孟然27岁,习水县第一职业高中教师冯支洋43岁。习水县人民法院解释说,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和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气愤的群众只能一直守在法庭门外。

  同期 群众:比如说我自己有个女娃这样子的话,是哪种心里状态嘛,自己的那个心里感受都晓得,都想来看一下,想来看一下。

  同期 群众:这种人纯粹是什么,纯粹是垃圾,你根本就不是人,根本就不是当官的材料,当的人的资格都没有。

  同期 群众:我觉得应该枪毙,我觉得就是这样子的。

  解说词:但是,群众的道德拷问终究不能代替法律的审判。法庭内,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学生到其所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经被告人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明、陈村、黄永亮、冯勇在袁荣会所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经他人介绍,被告人陈孟然在习水县东方大酒店内嫖宿幼女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荣会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孟然、冯支洋、黄永亮、陈村、李守明、冯勇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的构成,四个要件,主观的,客观的,主观方面的,客观方面的,这四个要件来综合的评价他只能,目前我们认为,他只能构成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解说词: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涉嫌“嫖宿幼女罪”还是涉嫌“强奸罪”,早已在民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关于“强奸幼女”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此,不少媒体和网民发出了这样的评论“本案曝光后,鉴于犯罪情节丧尽天良,应该严惩罪犯。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最高量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这一案件的定性,法律界同样存在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如果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本案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没有什么问题。

  同期 洪道德:强奸罪从重处罚需要的前提条件是……如果够不成这些条件,最终的判决即使顶格也只能十年。

  解说词:而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专家范在峰则认为,这一案件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同期 范在峰:完全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说词:习水县人民检查员检察长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记者:既然是14岁以下的幼女了,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强奸,那为什么没有按这个罪名来起诉,这是大家比较充满疑问的一点,因为在大家的看来,强奸罪可能会有更重的。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条文里面,有一条就是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论述,这确实有这个条款,但是在360条当中,又有一个嫖宿未满14岁以下的嫖宿幼女罪,那么它两个罪名之间,有个问题,第一个,在未满14岁的,与14岁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他不是与卖淫女发生行为。这是一个区别,她是卖淫女,这就是本质区别。

  演播室:看来,对于认定是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对于习水这一案件来说,就是受害人中的三个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能够定性为卖淫行为。换句话说,如果这些嫌疑人被以“嫖宿幼女”罪起诉,那么这些小女孩就已经被认定为在卖淫了。

  被强迫卖淫是否是卖淫行为?

  解说词:陈先生的女儿是其中一个受害人,案发时还不满14周岁,他爱人曾经亲眼看到自己的女儿在学校门口差点被人拿刀强行带走。

  男:就在那个学校出来,拿刀把她拉走,最后我老婆就摸手机出来打电话,准备报警,当时她着急,人多,最后,那一阵人多围过来了,那几个就跑走了。

  解说词:事发后,陈先生的女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但是对于这些人被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他非常不能接受,他认为女儿是被人强奸了绝不是在卖淫。为了了解这一案件的始末,我们来到了习水县城西派出所,2008年的8月15号,这个派出所接到了群众的报案。

  记者:15号接到报案怎么说的?

  詹警官:她们讲的就是一个叫姓张某某的,把她的女儿骗出去被人强奸了。

  记者:她有没有说在整个过程里边,骗出去整个过程里边有没有一些威胁啊这种行为?

  詹警官:当时张某某骗这个叫范某某的时候,没有讲这些情节,但是我们把张某某传唤过来之后,再对张某某进行询问过后,才知道是一种强迫妇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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