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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丢车看车人称“车没进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27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小区业主丢了车,车棚承包人法庭上喊冤:“他没把车停在车棚。”把丢车业主气得满脸通红。

  居住在虹苑新寓某幢701室的王某在法庭上说,今年7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他像往常一样来到车棚拿车,发现摆放在车棚内的助力车不见了。王某表示,这辆丢失的助力车是其1年前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的,今年6月30日,他已向小区车棚缴纳了7至9月的停车费90元,
小区物业和车棚应负责赔偿他的失车损失。

  在法庭审理中,虹苑新寓的物业公司称,物业早在2年前就与陈某签订车棚承包协议,业主丢车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与物业无关。车棚承包人陈某辩称,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车棚都有记录,不可能被盗窃。7月26日,他没有看见王某把车停入车棚,事发后现场也没有被窃的痕迹。陈某向法庭提供了自己制作的“小区车辆停放登记表”,数字显示当天有车辆没进棚。

  对于陈某认为丢车人未将车停入车棚的辩解和出示证据,法院认为,车辆停放登记仅有数量记载,不具有证明力。审理此案的谢法官表示,车棚的直接管理人陈某以及物管并未对小区公用车棚实行出入棚车辆标识牌管理制度,王某作为在小区内居住的业主,在向车棚承包人陈某缴纳了车辆保管费后,已经穷尽了在这一事实上的举证能力。依法应由车棚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但陈某车没进棚的举证不具说服力。

  建邺区法院判决,车棚承包人陈某赔偿丢车业主王某车辆损失3870元、登报服务费100元,安居物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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