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业委会主任就该是“跑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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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4:24 四川新闻网 |
李鸿文 我们确实进入了一个权利觉醒的时代,尤其是涉及到物业的时候。当物业成为私产,就必然引起方方面面的利益博弈,一是维护这一私产的正当权利,二是要保障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并由此解决涉及物业管理和业主之间的各种利益纠葛,因此,就有必要在法律上厘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日前,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召集业主代表座谈,征求业主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据说,座谈会的场面相当激烈,以致主持人不得不几度发话来维持秩序。热烈的场面,意味着充分的利益表达和权利主张。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市场,推动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那么,广东省的条例必须服从国务院的条例,同时,针对物业管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将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到今年的立法计划。 在这次座谈会上,业主代表们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因为只是业主代表的座谈会,这些观点也就只是单方面的利益表达,并没有经过了利益相关方的谈判和平衡,有些观点值得商榷。 在展开探讨之前,有必要明确这次座谈会的主题。按理,应该是业主代表座谈会,而实际上,从发言来看,这是一次业委会代表座谈会。大多数情况下,业委会应该可以代表业主,但是,涉及到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等法律层面,我们就应明晰业主和业委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媒体更不能将两者模糊处理。 业委会究竟该不该有个名分,大家都关心这个问题。而实质上,业委会的名分早就存在,无论是2003年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还是1998年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都对业委会的“名分”作了明晰的界定。那么,为什么代表们在修订草案时还要求给一个名分呢?代表们的意见是,组织2/3以上业主投票,成本太高,难以操作,所以,要求在修改条例时,赋予业委会相当的权力来代表业主。 或许这一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这样更方便工作,但是,如果赋予业委会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在业主和物业之间,就会形成新的利益层,也就是,将原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博弈转化为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博弈。业委会在物业面前以业主代表自居,在业主面前也容易扭曲物业方的立场,甚至扭曲物业管理信息,一方面,这样的权力委托很容易捆绑业主利益而谋取私利,另一方面,业委会的权力又很难受到制约,甚至于很难找到责任主体。 业委会的权力,只能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委托授权。那么,从事业委会工作岂不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事?当然是这样,如果没有一定的公益意识,没有为大家服务的家园意识,就不应该进入业委会。而能够担当业委会主任的人选,除了有这样的公益意识之外,还应有从事为广大业主服务的能力,比如从事文明研究的人文学者北野,之前就在他生活的小区担任业委会主任。主任这个角色,并不是什么一官半职,干的就是琐碎的事。座谈会上有人很“委屈”地说:业委会主任像是个跑腿的。实际上,他就应该是个跑腿的,他为大家跑腿,大家也为他跑腿,以后就大家轮流互相跑腿,共同维护和管理自己的家园,有什么不好?因此,提出拿补贴的要求,实在有点过分,因为这部分补贴无论以何种方式支出,最终还是会分摊到业主头上,无疑也就会加重业主们的负担。 在这几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应该说大多数业委会都发展良好,但是,正因为存在上述将业主和业委会两个主体模糊处理的认识,也给少数业委会有利可图的空间。我们也注意到,为什么每到讨论业委会职能时,大家一片叫苦声,但是,每到业委会选举时,个别叫苦不迭的成员仍然踊跃报名,甚至还会出现为拉票买票而大打出手的现象。我们在道德上,完全相信业委会成员有一定的境界,但在实际操作中,就应避免出现业委会主任和业委会成员以权谋私现象。此前,深圳福田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黄某,就以业委会的名义来从事敲诈,虽然他最后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由此案引发的如何节制业委会权力的思考不应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