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考试条例》举行网上立法听证(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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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6:21 中国新闻网 | ||||
(重庆时报/图;李娟/制)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重庆时报报道,考试时找“枪手”或是当“枪手”替人考试该受怎样的处罚?考生查分收费是否禁止?今天下午2点~4点,全国首部考试条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考试条例》)举行网上立法听证。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律师代表、教育界代表等齐聚一堂,就《考试条例》具体规定展开讨论。此外,听证会还邀请部分市民旁听。 《考试条例》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又是全国首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性法规,已易稿数十次。 29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专家详细解读了《考试条例》中考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考试命题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评卷人员是否应有一定资格条件,代考或找人考试如何处理,对考试成绩排名并进行炒作是否应禁止,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考生损失是否应赔偿,考生查分收费是否应禁止,对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和轮换制度有无必要,如何规范考试加分,媒体等未经同意随意发布考试信息是否应受处罚等十大热点问题。 热点一享有知晓考试收费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考生享有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知悉考试收费信息、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等9项权利,同时残障人的报名应试权要得到保障;第十五条规定,考生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使用国家规定的语种答卷等6项义务。 解读:《考试条例》首次明确列出考生拥有的9项权利和应遵守的6项义务。此前,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考试条例》特别指出:残障人的报名应试权应当得到保障。 热点二考题遵循启发创新原则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试题应当体现科学性、启发性、综合性、实践性、创新性,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答案应当准确、无误,评分参考应当科学、合理。 解读:考试不应该是死记硬背。因此,命题也不应单纯地考察学生的记忆能力。要改变“填鸭式”的教育方法,必须更加注重培养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答案应当准确、无误”是指客观题的答案应该是唯一的;而“评分参考应当科学、合理”是指主观题没有唯一的答案。 热点三评卷者为在职教师及专家 第三十三条规定,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机构按照规定从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 解读:一分之差,天上地下,评卷的质量至关重要。此前,我市要求阅卷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才行,但是,考虑到考生人数的剧增造成阅卷工作量大,如果还是要求中级以上职称老师才能阅卷的话,就不能满足需要了。此外,该条款还将退休老师排除在阅卷老师之外,这是因为对在职老师的管理相对容易些。 热点四替人考试最高罚5000元 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考生找人代考的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取消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替人考试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解读: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但没有设立罚款这一项。《考试条例》规定,当“枪手”的可给予罚款,主要是考虑到替人考试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 热点五不准广告炒作考试排名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媒体、互联网站等任何单位不得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公布名次或进行广告宣传。 解读:近年来,个别学校在招生时炒作考试成绩排名,以提高知名度、招揽生源,这容易造成单纯追求考分的高低,产生许多的高分低能学生,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发展。“出台《考试条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素质教育。” 热点六造成考生损失应该赔偿 第十四条规定,考生有权对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 解读: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没有对此作专门的规定,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考生因为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依据《考试条例》申请不同形式的补偿;同时,如果《国家赔偿法》有相关规定的,也可依法提出经济赔偿。 热点七考生查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规定,评卷工作结束后,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成绩寄送考生,并告知查分时间和程序。考生查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解读:这里明确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告诉考生,并且告诉考生查分的时间和程序。如果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异义的,可申请复查;考生申请复查分数时,教育考试机构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热点八监考人员实行轮换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和轮换制度。 解读:这一规定虽早已在实行当中,但是,《考试条例》将其由一项制度上升至地方性法规,使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以加大力度防范考试作弊。凡是监考人员与考生有利益关系的都应回避,老师不能监考自己的考生,学校也不能监考本校的考生。 热点九取消作弊考生加分资格 第四十九条规定,考生有利用虚假证件、证明、档案取得报名考试资格,考试时夹带、传递、抄袭、换卷,找人代考等行为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 解读:个别单位利用职权之便,伪造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违规让考生取得加分资格,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只规定了有类似行为发生时取消其成绩,但没有“取消加分资格”这一项。 热点十随意发考试信息要追责 第四十八条规定,媒体、互联网站等未经同意,随意发布考试信息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解读:过早地发布考试答案、成绩等考试信息,容易增加考生的心理负担,影响考生正常考试和填报志愿。因此,考试信息的发布应在考试教育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林克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