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电影著作权纠纷案《天地英雄》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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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6:25 新华网 |
网络传播电影著作权纠纷案:《天地英雄》所有者胜诉北京畅捷科技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李京华)因网络传播电影《天地英雄》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在线播放或下载该影片,并赔偿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1.1万元。 原告华谊兄弟和西影股份共同诉称,两家公司与哥伦比亚亚洲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拍摄了电影《天地英雄》。根据有关该电影版权归属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地区,华谊兄弟和西影股份分别享有90%和10%的著作权。畅捷科技未经华谊兄弟、西影股份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天地英雄》的服务,侵犯了两家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畅捷科技辩称,因其公司经营的网站经常受到攻击,导致一些人利用公司所注册的域名而访问的网站经常并非他们实际经营的网站,而华谊兄弟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网页就不是其公司的网站,与他们公司无关。该公司代理人还说,实际上他们公司从未在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过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的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谊兄弟、西影股份对电影《天地英雄》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华谊兄弟证据保全公证的网页下方载有的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及传真号等均属于畅捷科技所有,可以确认畅捷科技确曾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过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天地英雄》的服务。 法院进一步认为,畅捷科技对电影《天地英雄》进行网络传播时,该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其应明知该片的著作权人,却未经所有者许可即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此举必将阻碍华谊兄弟、西影股份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电影作品,导致原告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据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