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以牙还牙持刀砍伤他人 法盲老汉自酿苦果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22:15 红网

  红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李志成)因纠纷挨了中年壮汉的打,法盲老汉讨要医药费不成恼羞成怒,竟以牙还牙操起利刃将人砍伤。日前,根据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当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老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5000元。

  2006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蒋某(51岁,洪江市人)因卖猪一事与当地屠夫蒋原

(化名)产生了纠纷。8月16日上午10时许,蒋原在洪江市熟坪乡集镇肉摊上碰到蒋某,两人又为卖猪一事发生争执。争执中,36岁的蒋原自恃年轻力壮,朝蒋某的左眼角上打了一拳。蒋某明白自己不是蒋原的对手,在旁人的劝解下愤愤地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2时许,蒋某觉得自己的左眼被打伤了,便来到蒋原的肉摊前,找到蒋原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蒋原当即拒绝了蒋某的要求,并再次与蒋某争吵起来。蒋某想到自己挨了打还得不到医药费,心里深受委屈,决定也要让蒋原尝尝苦头。于是,蒋某顺手操起蒋原肉摊上一把4余斤重的屠刀,朝着蒋原的左手臂砍下一刀。

  看到蒋某拿刀砍伤了蒋原,围观群众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依法将蒋某传唤到派出所。经审讯,蒋某对其持刀伤害蒋原一事供认不讳。后经法医鉴定,被蒋某砍伤的蒋原,其损伤已构成轻伤。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蒋某非法损害他人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蒋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蒋原在该院的指控过程中,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要求蒋某赔偿医疗等费用9000余元。

  法院通过对此案的审理,依法确认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决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支持蒋原要求蒋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要求,酌情判决蒋某赔偿蒋原医疗、护理、误工和伙食补助等各类费用5000元。

稿源:红网 作者:李志成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