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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藏羚羊 情节严重受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0:57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西藏自治区尼玛县检察院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件获法院改判。那曲地区中级法院二审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改判被告人郎加、索南占堆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000元。

  去年12月5日,郎加、索南占堆等4人(其他2人另案处理)合乘一辆运输车,从尼玛县到阿里地区的改则县办事,途中行至丁日沟时发现有藏羚羊。4人当即合谋,当晚捕杀藏

羚羊8只,并进行了分赃。此案由尼玛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尼玛县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尼玛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郎加等人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于是,尼玛县检察院依法向那曲地区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傅 伟)

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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