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来论]公检法的目标是"公正",不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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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1:19 燕赵都市报 |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赵新建案件经一审二审多个来回,最终公检法三道关口还是都失守,其中法院方面一位法官说,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11月6日《法制日报》) 公检法各自独立行使各自的司法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有明文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并分别直接向人大负责,也就是说,公检法不能结成统一战线。而在赵新建案中,法官的说法“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实在令人心惊,这样的认识无异于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职能混同。法官有了这样的认识,必然会弱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削弱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在司法人员普遍具有如此认识的背景下,出现冤假错案恐怕也就是一种必然。 用制度制衡权力,是防止滥用权力的有效手段之一。“制衡原则”是各国司法领域为防止权力滥用,将各种权力各自分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因此,我国的公、检、法各司其职的司法构成,目的也是均衡各自的权力,以防滥用。但如果公检法结成“统一战线”,则会使这种制度设计完全失去制衡作用,不可能再实现制度设计中的“互相制约”。 由于刑事案件发生的特殊性,真相的还原极为复杂。正因为复杂,才需要由不同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着不同的立场,以不同的角度,通过或侦查、或审查起诉、或法律监督、或审理裁判等方式,否定一切虚假的陈述、判断和假设,逐渐还原事实,去一步步逼近真相。而肩负不同职能的公、检、法等机关一旦结成“统一战线”,有了统一的认识,就不可能再实现制度设计中的“互相制约”,从而影响真相的发现,进而产生错案。 我们于司法职能的混同曾经有过惨痛的历史,在若干年前的“严打”时,“公检法联合办案”一度令我们耳熟能详———公、检、法制度设计中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事实上成了“多讲配合,少讲制约”,形成事实上的“先定后审”,因此也就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这样的教训是及其深刻的。 ■李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