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遇问题先看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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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2:4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关键词:温度标准 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问:集中供热的时间和温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以根据气温情况自行调整)。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但不得低于16℃。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关键词:交费面积 厨房按使用面积全价计费 问:交费面积怎样确定? 答:(一)居民类用热户供热计费面积,仍执行青价格[2004]256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用热户按使用面积计费,使用面积按照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实地测量中对阳台面积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有隔墙(隔断)间隔的阳台不计算面积;隔墙(隔断)拆除后与房间等连为一体的阳台,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 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要求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用热户可以先向热力公司提出测量申请,由热力公司免费测量确定交费面积;用热户对热力公司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供热单位进行测量,测量费由委托人承担。 (二)如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 (三)供热单位根据房产证中标明的使用面积收费,符合供热收费文件的规定。对于一些用户持有的房产证中文字说明的使用面积内包含了阳台面积的,如果居民对房产证使用面积中包含阳台面积有异议,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对使用面积重新确定。 (四)关于居民提出房产证中房图内标准数字加总之和能否作为房屋使用面积的问题,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面积只能以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用文字说明的使用面积为准,房产证中房图内标注的数字加总之和,不能作为房屋使用面积的依据。 (五)厨房按其使用面积全价计费。 (六)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或地下室,其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标明使用面积的,按其使用面积计费;没有标明使用面积或无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50%计费。 关键词:室温 出现争议可找第三方测 问:室内温度测量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新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中明确规定:居民对供热单位测定的温度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关键词:分户计量 新建小区提前做准备 问:供热可否实现分户计量? 答:2004年建设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实行分户热计量改造涉及到运行方式的改变、制定“两部制”热价政策、改造资金等问题,需在进一步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实施,我省2004年7月确定威海和德州两市进行供热改革试点,我市分户热计量推广工作只能借鉴两城市的试点经验逐步开展。 市建委2001年下发文件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目前我市建筑新建住宅小区,已经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设计、建设了供热系统,为将来的“一户一表、按表收费”提前做了准备。 关键词:配套费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 问:供热配套费方面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我市现行的供热配套费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文件中有关供热配套费主要内容: 1、供热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 2、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3、老城区的供热配套改造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版撰稿 闵 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