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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3:18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1月6日讯(记者殷宝龙张子森)今天上午,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雅居园物业管理中心状告业主管先生拒绝交纳物业费一案。而管先生拒绝交纳物业费并非小区居民中的特例,仅在今天就有近30名同样拒绝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参加了旁听。

  管先生在诉讼中被原告要求支付所欠物业费以及滞纳金共计10039.04元。雅居园物业管理中心表示,2004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合同约定了收费标准,并

约定了逾期交纳有关费用收取滞纳金的标准;自被告入住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违反合同,拒不交纳物业费。

  法庭首先确认了管先生欠交物业费这一事实。而被告方管先生表示,雅居园物业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提出“不签合同就不给钥匙”,而合同签订后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不符,合同有失公平,应予变更或撤销。

  被告方提出,2004年6月28日办理收房时,曾对物业合同中设计的卫生、绿化、安保等方面有异议,但正是因为“不签合同就不给钥匙”,只好签订了合同。被告方认为合同是物业公司单方面拟定的,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同时存在着霸王条款。被告代理人还提出,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但原告自被告2005年4月1日入住一年多来,从来没有公布过制定物业服务费的法律依据和物业收支明细。此外,被告代理人认为,自己房屋多处出现裂缝,且有一面外墙向屋内渗水,多次向物业提出维修,但物业均拒绝。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段先生认为,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告提出的存有胁迫原因。而由于小区内部分设施没有出保修期,业主应该找开发商解决;对于已经出了保修期、在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的,由于大量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中心在日常维护、安保等方面资金严重短缺,导致很多设施无法维修。

  记者了解,雅居园小区目前约有300户居民,对此案都非常关注。

  由于双方都需要继续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上午10时30分左右,庭审暂告一段落,将择日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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