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贿赂”不应局限于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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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4:08 舜网-济南日报 |
《检察日报》刊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的文章说,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刑法应对受贿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其实,诸如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均以提供这 些利益的一方直接给付金钱财物为基础。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满足人不同需要的私利的表现形式之差异对于构成受贿罪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显然,扩大贿赂的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