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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有疑问局长答复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4:40 半岛都市报

  本报11月6日讯(记者徐燕华)集中供热即将于11月16日开始,本周四,12345市长公开电话将邀请市市政公用局和市供热办分管局长(主任)接听热线,为市民解忧。这也是本市市长公开电话首次启动局长接话日。

  随着供热临近,最近市长公开电话接到市民咨询、反映供热的电话较多,为此本市启动今年首个市长公开电话局长接话日,定于2006年11月9日(星期四)9:00~11:00,举

行“集中供热,答疑解难”局长(主任)接话日活动,届时将邀请市市政公用局和市供热办分管局长(主任)在12345市长公开电话接话间接听市民来电,现场回答市民提出的问题。

  扩容后的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可同时接听八位市民来电。根据近期市民咨询热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与市市政公用局、市供热办一起收集整理了部分市民可能关注的热点问题,便于市民全面了解集中供热的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价格、交费面积的确定、供热质量的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今后,本市将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邀请相应部门的负责人接听市长公开电话,零距离回答市民疑问,“比如雨季针对房子漏雨,就邀请房管部门解答市民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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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投诉如何处理

  (一)供热单位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1、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2、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二)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三)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 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四)居民对供热单位测定的温度有异议的,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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