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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益诉讼最宜由法律人带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6:00 光明网
江渚上(北京律师)

  昨日《新京报》发表社论《鼓励公益诉讼行动有利社会和谐》,论述了公益诉讼的社会意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曾有人质疑过公益诉讼,认为某些小额公益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值得提倡。其实,公益诉讼即使涉案金额小,但其在定纷止争、确定规则的广泛层面上,社会功能却是巨大的,极好地体现了司法的社会指引功能,节约了公共管理成本和社会资源。

  然而,想要直面公益诉讼的相对方,就需要有人横下一条心,敢于动真格。依靠政府管理的途径,当然简捷有力,但在汪洋大海般的经济生活中,却难免挂一漏万,且成本高昂;借助媒体监督,最终的解决效果如何,却取决于被告面对公共舆论具有多少反省精神。相比起来,面对不合法的惯例、不合理的规则、不公正的待遇时,如果法律专业人士能挺身而出,秉承法的精神和法律技能,通过公益诉讼,为自己也为公众讨回一个公道,这既是兑现法律从业者的入门宗旨,也是以自己的职业技能回报社会。

  笔者建议,法律职业界的同仁,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吹哨人”的社会角色,敢于凭借法律人的敏锐判断和法律执业技能,审时度势提起公益诉讼,向各种不良现象和行为“叫板”,借此回馈社会。近年来,已有不少法律人走在了公益诉讼的前列,这是可喜的社会进步。

  不过,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可能难免如唐吉诃德一样,一个人挺着长矛与庞大的风车作战。那么,谁来承受这个代价?在法治国家,对公益诉讼,一方面通过“诉讼费减缓”的办法,支持受害人起诉;另一方面,通过判令败诉被告支付高额惩罚性赔偿金,使其切实感觉到,不合法的惯例、不合理的规则,只会给他们带来损害。这种有利于人们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安排,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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