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手持小刀误伤同学眼睛 学校家长共同“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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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7:36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河池讯 学前班学生韦欣不慎误伤同班同学韦?右眼的行为,在8年后终于有了个说法。11月6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将一纸民事终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书判决:韦欣的家长与学校共同赔偿韦?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近2万元。 韦欣与韦嫚是宜州市××小学学前班的同班同学。1998年6月17日下午,韦欣用削铅笔的小刀在课桌上乱刻乱划,不慎误伤了韦嫚的右眼。下午韦嫚放学回家后,父 母发现她右眼红肿,就带她到本村的个体医疗诊所检查,同年6月19日,又把她带到原河池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医生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晶体脱位。住院15天后,韦嫚病情好转,但视力恢复差,晶体无法复位。此后,韦嫚父母先后将韦嫚带到宜州市中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治疗。1998年12月8日、12月16日,韦嫚分别到宜州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所作伤残程度评定,结论均为:右眼伤残程度属八级伤残。韦嫚受伤后,××小学召集双方家长调解未果,韦嫚遂诉至宜州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及韦欣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宜州市法院认为,韦欣手持小刀不慎戳伤韦嫚的眼睛,是一种侵权行为,由于韦欣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能力的人,因此应由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的法定监护人韦秋、潘莙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韦嫚、韦欣作为在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该小学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一、韦秋、潘莙共同赔偿韦?经济损失人民币11939.55元;二、××小学应赔偿给韦?经济损失人民币5974.1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的定性、责任分担比例确定等并无不当之处,只是判决主文部分表述不当。因此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韦欣的监护人韦秋、潘共同赔偿韦?经济损失人民币11939.55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李乔 覃华)编辑:龚书华作者:李乔 覃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