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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受损利益应有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从表面来看,无论是有关方面先后三次征求市民及相关各方意见,履行相应报批手序;还是其抛出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理由,都似乎并无瑕疵,不无道理。但如果我们仔细一想,又会发现这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电动自行车禁行政策实施后,数以万计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因为政策变化而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早在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就规定: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问题是,有关方面为什么不首先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进行限制呢?既然允许了销售,既然事前没有禁止,并容忍事态发展到了今天的状态,那么其又该怎样处理已经恶化的现实呢?

  从广东省的地方法规的出台时间和相应规定来推断,广东省有关部门实际上早就注意到了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行驶的问题。作为省会城市的广州市政府也不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既然注意到了,为什么不从禁止销售、禁止购买做起呢?既然允许了销售又没有禁止购买,市民购买了又将如何对待呢?现在市民购买了电动自行车,而且数额达5万辆之巨,乃至更多,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能不能以一纸命令就轻率地将其禁止?显然不能。因为数万辆电动自行车一旦不能上路,其购买者就面临着是违法行驶或是蒙受损失的选择。市政府对此问题是否已经进行了必要的考量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补救呢?从目前的报道中,我们还没有看到。

  细细思考,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什么不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为什么要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其根本的出发点还是为了人民的利益。面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我们没有理由懈怠,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麻木不仁。从大量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基于这一点也要对广州市政府的决定表示尊重。但是广州市政府还要面对着数万消费者也是数万市民的经济损失问题。如果电动自行车还没有上市,我们也许用简单的禁止办法是可取的。但是,一旦数万市民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甚至天天在上路,再用简单的不予登记、不准上路,无疑就显得粗糙了。

  禁止是为了人民利益,准确地说是为了市民利益;但是何以禁止也同样涉及市民的利益问题。面对这两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思考怎么做才能使效益最大化,才能使人民的利益获得最充分的保障,才能使对人民有利的规则获得人民群众最大程度的认可并遵行。

  其实,对现有购买者予以认可,对再销售与再购买予以禁止,仅仅允许此前已经购买者上路,并告诫市民注意安全,小心以从事,也许是一正途;或许,对已经购买者的利益予以某种补偿而全面禁止之,也许是可以选择的另一途径。或许我们可以从另外的某种需要考虑,但不论怎样作出决策,或者作出怎样的决策,市民的利益始终应当是根本。对市民有利的决策,如果相应的措施则是对相关利益的忽略,其本身就是不妥的。为了市民利益的政府决策或者法律措施,也还得以尊重和维护市民利益的方式加以贯彻。因为,维护市民的利益既是我们的目的,也是我们拟订措施的根本。

  作者为中央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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