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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岂一个禁字了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近日,广州即将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的消息可谓是一石激起了千层浪。据报道,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批复,广州市政府近期将正式出台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的有关规定,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也就是说,当前广州约5万辆电动自行车将迎来大限。

  虽然在程序方面有关方面并无不当,虽然禁止的理由也颇为充分,但对此禁令,不

仅诸多市民抱怨,社会各方面的批评也很尖锐。那么,在目前交通资源相对紧张、不少市民依然选择电动车出行的现实情况下,这个禁令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是不是都经得起拷问?对于相关的利益受损群体又该如何应对?本期法治观察组织了两篇文章对这些问题分别予以了关注。

  ———编者的话

  禁令合理与否取决于民众立场

  立法只有法律的形式还不行,还要有法律的立场,而法律的立场应当是人民的立场

  本报特约评论员 刘莘

  目前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或“禁”或“放”莫衷一是。其实自2002年起,关于电动车能否上路的争论就一直进行着,其间因为珠海的立法禁止和最近广州的立法禁止更是引起一阵热议,热议的焦点是“禁”的合法性。对此政府与不少市民或企业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关于合法性的讨论首先涉及到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的理解,这直接关系到禁止电动车上路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该法第18条第1、2款是这样规定的:“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颁布禁止电动车的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都是因为他们认为“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是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所以省级政府就有权规定不予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但是这条规定合理的解读应当是,非机动车有一部分需要登记才能上路,还有一部分是无须登记就可以上路;登记才能上路的非机动车,要由省级政府对其种类作出规定。换句话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某类非机动车无须登记,其实这类非机动车就属于不用登记即可上路的非机动车。

  当然,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诚如政府所言,是授予了政府“禁”或“放”的权力,也不能说政府规定“禁”就一定合理。其实“禁”也罢,“放”也罢,并不能一概说是说非。因为禁止与放开的道理、标准应当只有一个,那就是公共利益。如果禁止电动车上路的理由是难以管理,或者是问题多管不过来,那并不是正当理由。人民的需要是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础,怎么可能因为管理的麻烦就抹煞、禁止这种需要?如果电动车在当下确为广大无车百姓所需要,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认真探讨如何去解决有关问题,电池污染、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并不是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真的下功夫了,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可见,立法只有法律的形式还不行,还要有法律的立场。法律的立场应当是人民的立场,所谓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法律应当是公正的,正是对法律的本质要求。有时候,即使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也可能不大具备这种法律的品质,那我们就不能说这样的法律是一部良法。

  关于良法制定的程序,我们已经有一定的经验也有若干规定可以遵循了。例如在立法尤其是制定那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的时候,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听取意见应当真心诚意,不能走形式。而禁止电动车的立法之所以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欲禁不绝,很可能与听取意见不够有关系。

  良法还应当具有合理性。中国的交通状况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一致的,贸然取消非机动车道的做法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由此进一步推导出不应当让电动车上路的结论至少在目前也是不合时宜的。群众无小事,为老百姓出行提供方便是政府的责任之一。如果电动车上路确实弊大于利,需要禁止,政府应当细致地做好过渡性的工作,如先要提供可替代的交通运输工具,诸如价格便宜的公交车,设置免费使用的、绿色环保的自行车等。这样做是麻烦,但却具合理性。

  禁止电动车上路引起诸多不满,还有另一个合理性问题,那就是没有发挥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的功能。其实如果我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的规定,以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允许电动车上路,但是不允许其超速,加大管理力度,对超速行驶依法进行处罚,甚至按照机动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处罚……这样既没有忽视公共安全这种公共利益,也照顾到了生产商和购买了电动车老百姓的利益。由此可见,“执政为民”落实到行动,还有待努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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