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选址须问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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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
本报广州11月6日电 记者邓新建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刚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密集地区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的地方性法规。 据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汤炳权介绍,该条例规范和约束的直接对象不是老百姓,而是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该条例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作了规定。城镇群规划的 修编、一级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和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对违反重大事项的协商程序,擅自进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违反一级空间管治区的相关管理规定等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工作失误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汤炳权介绍说,广东省政府将建立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公告制度,原则上每年公告一次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目录。今后,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未经协调或者协调不一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坚告诉记者,为确保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广东省政府设立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负责实施珠江三角城镇群规划的常设机构。同时,将加强政府间的监督,各地政府将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实施《城镇群规划》的计划及建议,并每年报告实施情况。广东人大进一步加强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实施该条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定期进行视察或检查,监督和支持本级政府加强区域规划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