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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华夏案”不仅是浙江的经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记者手记

  本报记者 姚芃

  记者自始至今关注和报道了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的进程。有一个问题一直在记者脑海里挥之不去:看起来不够健全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法律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为何在浙江大地

如此地鲜活?

  记者注意到,苏丹红的最初发现、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索尼数码相机遭遇质量门、保险格式合同在浙江首度放下“霸王弓”、麦当劳下跪广告被叫停、国际名牌服装不合格在浙江首次受罚、华夏虚假医疗广告移送公安打破全国零记录……这些对于全国乃至国际都有广泛影响的事件,都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连在一起,有人把这些监管风云称之为“浙江工商现象”。

  这些风云事件能引起广泛关注,大概与看起来不太健全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书面上的公平、正义,通过这些事件在浙江大地上鲜活起来有直接的关系。

  仅就虚假医疗广告而言,它已成为人神共愤的一大社会公害。然而,长久以来,我们的百姓面对虚假医疗广告,经历了太多的痛苦,似乎已完成了从看到广告的欣喜到受害、从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到看着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而无奈的嬗变,只能无望地忍受着虚假医疗广告的戕害。

  但是,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从神话被揭穿、到被浙江省工商局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到华夏医院反咬工商局行政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到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当事人———人们从这个一波几折的典型案例中看到了医治假广告的希望———希望“华夏案”不仅仅是浙江省工商局的“执法经典”,也不仅仅是浙江省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通力打击虚假医疗广告犯罪的“合作经典”,希望成为各地提高打击虚假医疗广告执法效能的新起点。

  我们看到,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而监管部门在背负着监管不力、不作为等公众责问的同时亦怀揣着不小的委屈。因为舆论总是认为,目前我国的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诸如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广告即时叫停的职权等等。因而,当浙江省工商局发出通告禁发华夏医院虚假广告后,后者便理直气壮地提起行政诉讼,告工商局行政违法。

  因此也难怪不少地方监管机关叫苦不迭:未能禁止虚假广告,很明显会背上“不作为”的骂名;但如果执法力度大了,则很可能要担负起违法行政的责任。

  因此也出现一种无法回避的虚假广告不怕罚、罚不怕的现象。往往是行政监管部门拿出行政处罚单来“意思意思”,而受罚广告主、媒体还要问“什么意思”。在浙江工商向公安移送华夏案之前,追究虚假医疗广告罪一直保持“零”记录,以罚代刑与严格依法移送之间的宽沟始终是打击虚假医疗广告的重大障碍。

  现实中,有些民营医院一面做着虚假广告,另一面早已备好了罚款。因为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太轻,实践中往往出现“罚10万赚100万”的情况也是不争的事实。

  同时,这些年来,直指行政执法程序瑕疵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也难免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一种强烈的执法自我保护心理,当面对两难选择时,执法者显然取向于更为安全的“严格依法”。

  实际上,华夏案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执法疲软,纵容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当鲜活的生命因虚假广告而伤残的事实摆在面前时,我们的执法者怎能安心地选择“严格执法”?老百姓作为执法权力的授予者,他们需要执法者成为立法宗旨的执行者,需要的是能够为执法甘当风险的“活”的法律化身。

  说起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精神在浙江大地上鲜活的体现,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说过的一番话让记者印象很深:是因为执法者对市场经济秩序深层问题感知早,是因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感受深。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曾说过,法的形式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

  郑宇民认为,执法者应该是具有“剑胆琴心”的“艺术家”。法律是人类美好祈愿和人性化诉求的载体,具有人本的初衷和底蕴。但是,任何时候立法都不可能穷尽社会之所有,执法者应是法律的人性化价值的传递者和公平正义的体现者。这要求执法者有“剑胆琴心”,敢于亮剑,剑出有名,剑出有效。同时,不仅需要时刻将自己的执法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同时更需要具有人格化的执法观念,能够准确地按照立法精神和法律意图执法,需要能动的执法者将蕴涵人性化诉求的法律付诸实践。百姓需要的,不是打钉、补疤的“小炉匠”。

  看着华夏案一路走下来,许多法学界人士认为该案对治理虚假医疗广告很有典范意义和作用。

  由此不难发现,单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枪匹马的事后监管远远不够,广告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动才能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效能。

  更不难看出工商移送的意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关于行政机关将行政对象触犯刑律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移送并不多,尤其是人命关天的虚假医疗广告案,此前是“零”移送。浙江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张红勤认为,不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姑息养奸,就是纵容犯罪,就是渎职。因为我国广告法和最高检、公安部早在2001年就公布了有关追诉标准。

  亦不难看出,如果只把该案当作一案一诉的胜出,则与百姓的预期相去甚远,与法律的根本要求相去甚远。此案证明,打击虚假医疗广告,执法部门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并且能够有所作为,关键在于肯不肯、愿不愿作为。

  希望“华夏案”不仅仅是浙江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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