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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管理规范应上升为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以来,全国狂犬病致人死亡数已连续数月居法定报告传染病之首,北京、济宁等城市还相继发生了狂犬病患者死亡病例,一时间让人谈“犬”色变。其实,“狗患”乃至于狂犬病疫情上升早已不是新闻,也不是限于一地一域的事情了,在全国都有一定的普遍性,以法律手段加强对犬类等宠物的管理势在必行。而从实际来看,现行的宠物管理法规(以犬类管理为主)都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且基本上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在国家立法层面至今尚未出台有关法律。笔者认为,结合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对宠物

管理进行立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宠物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同时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各地对宠物管理的归口部门并不一致,以致权责不明。大部分地区是由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管理,也有一些将之归于城管的执法范围内。同时,为控制疫情的需要,农业和卫生部门也常常需要参与到宠物管理工作中。鉴于以上情形,很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管理职责,界定和规范各行政执法主体在宠物管理工作中的权限和责任。

  其二,通过立法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和可行的宠物管理制度,促进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目前在各地已颁行的地方性法规中,对犬类饲养大都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准入制度,譬如许可证制、登记制、注册年审制等等,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很难如人意。在启动国家立法的同时,尤其应着重对上述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做深入的调研和论证,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确定一套符合国情的国家对宠物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并通过各项配套措施,保障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其三,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目前宠物管理工作中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混乱性,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各地颁布的有关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处罚大都以罚款为主,且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很多也与行政处罚法不适应;同时迫于形势的需要,一些执法部门采取一些较为激烈的执法手段。正是基于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着手进行有关宠物管理的国家立法。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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