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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不是天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几年前当独立董事的讨论热潮兴起之时,许多人以为这下可为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找到了天使。在该制度的拥趸看来,独董的出现更似乎能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所有疑难画上句号。如今当这一事物已成为常态,1300多家上市公司均设独董后,美好愿景中的质变并没有立即出现,甚至令不少人失望。公司法修订也没有对其刻意着墨,只是原则性地增加了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对独立董事的制度性探索始于证监会、经贸委在1999年联合发布的意见,规定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董。其后证监会的“独董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将该要求拓展适用于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是指在公司不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作出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该制度源于英美,2002年“萨奥法案”将其置于美国联邦法律之前,主要由证监会、交易所、各州公司法来规定。近十年来,独董制度更在全球得到推广,不仅写进了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一些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以及台湾也立法将其作为可选或必须的公司架构。

  独立董事本质上是一种制衡机制。视其为天使的人们也许并不了解,独董最初在美国被引入公司,许多是由其对头“魔鬼”———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促成的。当时,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经理因贿赂和欺诈丑闻而遭遇股东诉讼,该群体于是反思,如果能将更多的局外人拉入公司决策过程,将来或可取信于法官,较易为自己开脱。这其后独立董事比例不断扩大,并逐渐占据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等要冲,但起始邀其共舞者却多是非独立董事。这倒也不奇怪,在西方路西弗、何撒兹勒这样的魔鬼撒旦本就属“堕落天使”。

  可惜人间没有天使。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写道:“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什么政府。如果是天使统治人间,也无须对政府施加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控制自己。无疑,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制度。”公司如同社会,更需要的是制度,不是天使。

  独董也并非天使,更谈不上是六翼天使撒拉弗。首先,大股东和现任董事主导的选任模式可能极大地限制其独立性。其次,报酬的多少颇费思量,过高容易被收买,过低产生不了激励,采取股票或期权则会导致与非独立董事类似的问题———诱发短期行为和利润操纵。再次,学院派或名人为主的独董往往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兼职状况下精力投入和信息获取也难以保障。最后,有别于股权高度分散的英美,独董能在控股程度严重的我国上市公司发挥多大作用,确实值得怀疑。于是我们看到了被追究责任的独董、临事宣布辞职的独董、以及更多的所谓“花瓶独董”。

  查找问题是为了完善制度。规定公众股东享有特定比例的独董提名权、累积投票制选举、明确独董专业资格和勤勉义务,皆是可资采用的有效措施。发挥独董事前、事中内部监督作用的同时,保留事后、外部监督的监事会,在目前也不失为稳妥选择。更重要的是认识正逐渐深化:独董的职责在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而非仅仅充当中小股东的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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