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讨要知情权难在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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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
10月31日,本版以《股东会是否有权处罚股东》为题,详细报道了赵玉海与北京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成公司)的股东分红权纠纷案。11月4日,北京市怀柔区法院电话通知赵玉海,要他到法院领取判决的红利款。至此,这起历时9个多月的分红权之争总算告一段落。 然而,赵玉海并没有就此止步。他告诉记者:“两级法院都认定我享有知情权。可 一年多过去了,我对合成公司的经营状况仍然是一头雾水!”难点一:查阅时间如何保证 合成公司的股东由北京和诚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20名自然人组成。赵玉海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职工。 2002年3月,赵玉海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仍然是公司股东。 随着时间的推移,赵玉海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越来越模糊了。为此,他多次给董事长柳某写信或者打电话,要求提供公司财务报表等文件,未能如愿。 2003年10月31日,双方闹到了怀柔区法院。 开庭审理这天,赵玉海是和另外3名股东一起去的,“主要是为自己壮壮胆。”可到法院后才得知,法庭决定不公开审理,理由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在此情况下,赵玉海临时决定委托另外两名股东作代理人出庭。合成公司那边,也只来了一名委托律师,所以整个审判庭显得空荡荡,这多少让准备慷慨陈词的赵玉海有些失望。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赵玉海的大部分观点。认为赵玉海作为合成公司的合法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其知情权体现在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据旧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判决“合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在本公司为赵玉海备齐1998年至2003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供赵玉海查阅,赵玉海逾期不查阅视为其放弃权利”。 刚刚收到判决书时,赵玉海一阵惊喜:官司总算打赢了!可看着看着,他惭惭发现有些不对劲。从判决结果上看,合成公司备齐资料的时间是一个月,给自己查阅的时间也是一个月,这将如何执行? 赵玉海就此提出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难点二:能否复印摘录 正如赵玉海预料的一样,判决生效后,执行起来很艰难。 首先,赵玉海打电话给董事长柳某,柳某说了一句“正在准备呢!”便挂了电话。随后几次,都是如此。20多天过去了,赵玉海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庭的人员也觉得这份判决不好执行,前后换了三个执行员,都没有任何进展。 无奈之下,赵玉海在“院长接待日”上访。 2006年2月27日,在院领导的过问下,赵玉海随同怀柔区法院执行庭于法官来到了合成公司。 在五楼会议室等了40多分钟,合成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一名保安拿来了相关资料。 因怀疑对方提供的资料是假的,赵玉海要求复印,但遭到拒绝。赵玉海掏出笔来摘录,也被保安制止。 在此情况下,赵玉海要求执行法官如实制作执行笔录。合成公司人员提出,“做笔录可以,但不能将带有数字的内容记入笔录。” 一小时后,一脸沮丧的赵玉海随同执行人员离开合成公司。 难点三:是否应送交股东 2005年7月27日,赵玉海再次将合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合成公司提交2004年的公司财务报告,允许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 赵玉海在诉状中特别强调,要求法院适用旧公司法第176条作出裁判。该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记者找来了合成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第26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第二年元月三十日前交各股东。 赵玉海满以为这次能够如愿,谁知合成公司早已对《公司章程》第26条进行了修改。除了原内容外,另外增加了“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方式,在股东大会期间进行。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查阅,阅后由公司收回备案。” 2005年10月20日,怀柔区法院在再次肯定赵玉海享有知情权前提下,判决合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公司为赵玉海备齐2004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赵玉海于合成公司备齐上述资料次日起三十日内查阅,赵玉海不按期查阅则视为放弃权利。 应该说,这次判决比上次更加明确具体:既给了合成公司的准备时间,又给了赵玉海的查阅时间。但赵玉海还是以法院没有判决公司向他“送交”相关资料为由提出了上诉,但很快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随后的查阅,依然是“不准复印,不准摘录。” 难点四:股东会的限制 赵玉海见到记者时,拿出几份从网上下载的资料,其中就有法院判决公司向股东“送交”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案例。 就在赵玉海为知情权四处奔波的时候,合成公司股东会又出台了《关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文件及会计账簿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查阅公司文件及会计账簿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代表半数股权以上的股东同意;申请人预付到会股东每人1000元误工等费用;承担场地占用费、复印费等。 合成公司的一位李姓负责人解释查账规定的出台是经过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对于股东知情权,公司法只说可以查阅,具体查阅的方式、能不能复印?都没有详细的条文或司法解释规定。这个规定与公司法没有抵触。” 据赵玉海介绍,合成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原公司总经理李某持有股份610万股,占公司股份的61%(后转到其女儿名下)。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持有170万股,占公司股份的17%。这两个大股东所代表的股权高达78%。赵玉海承认:“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比例可以左右公司的任何决策!” 看来,赵玉海要想真正享有知情权,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