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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灵芝孢子产品惹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煜儒 近日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教授们心急如焚,他们研制的“萌动激活”灵芝孢子系列产品被港商仿制。由于那些仿制品存在严重的铬镍重金属污染并侵犯了中山大学的知识产权,受到广州市工商局的处罚。奇怪的是,他们将侵权者告上法庭后,侵权者反而也把他们推上了被告席。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两个案件没有合并审理而是分案审理。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同一法院先后作出了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其中引起法律争议的是:法院以一个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的概念———“合同

取代”为理由进行了判决。

  1996年,中山大学生命科学院刘昕教授领导的研究团队研制成功灵芝孢子“萌动激活”技术,先后获得国内外多项发明专利。他们利用这些技术研制出“萌动激活”灵芝孢子系列产品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

  1999年2月,中山大学与香港天维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关于“萌动激活”灵芝孢子产品的海外许可销售合同,这些合同中有的是关于商标使用和许可销售的,有的是关于合作开发新产品的。合同中约定,天维公司的许可销售期限为3年;在许可销售期限内及销售期限届满后3年内,天维公司不得生产或代理或经销灵芝类产品,但可以续约并享受续约优先权。然而,在3年合同尚未届满时,天维公司已开始在内地自行加工生产该产品,并仍使用中山大学拥有的商标和包装继续在香港销售该产品。

  2003年1月,中山大学以天维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其告上广州中院。同年3月天维公司将中山大学也诉至同一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签订的涉及销售权利的合同无效。

  2004年1月,广州中院就天维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天维公司认为合同对其不公,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天维公司在合同届满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天维公司的诉讼请求。2006年5月,广州中院对中山大学作为原告的案件作出判决,认为在中山大学与天维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有关合作开发灵芝系列产品的合同是最后签订的,该合作合同与之前签订的许可销售合同在目的、性质上存在矛盾,从而该合作合同取代了许可销售合同,因此驳回了中山大学的诉讼请求。

  由于“合同取代”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词汇,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这些专家都认为,“合同取代”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合同取代”的概念。关于合同效力和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变化,合同法中只规定了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情形;针对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也就是说,在中山大学与天维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变更合同条款,则任何一个条款都是有效的,根本不存在“合同取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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