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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内保险合同纠纷可快速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辛红 今后,50万元以内的保险合同纠纷若事实清楚且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而且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的,都可以通过快速处理机制进行处理,近日保监会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草案并开始征求意见。

  意见草案认为,调处机构可以由省级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也可以由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为了公平,案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方

应为个人消费者。

  同时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

  为统一行业服务标准,草案还明确调处机构可根据处理中具有倾向性或普遍性问题,通过发出建议书等形式,提请有关公司在承保方案、保单措辞、合同条款和行业服务标准等方面加以改进;并可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以利于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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