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同床保姆”,换个方式还是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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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15 四川新闻网 |
作者:陈才 保姆原本是比较纯洁的行业,可有些保姆除干一些正常的家务外,还可以与男主人“同床”。这种“同床保姆”收入可观,最高月薪达2000余元(11月6日《三秦都市报》)。从机关退休的张先生认为,“同床保姆”实际上就是一个长期包养的情人,这样有悖于民风;就此,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社会伦理专家说:“同床保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实际上就叫 做性伙伴,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社会应该抨击这种不良行为。应该说,这种“同床保姆”现象已经算不得新闻了。南京某保姆中介公司替人介绍能提供性服务的“性保姆”,月薪800元洗衣做饭还陪睡;广州去年就出现一种另类保姆“陪睡服务”,据说颇受男雇主欢迎……表面上看,这些“保姆”并没有脱离本职工作,主要还是干干洗衣做饭、照顾老人之类的活,偶而利用职业之便“赚点外快”,似乎只是个人道德问题。可当这种现象已泛滥成灾,成为一种丑恶的“职业现象”、“行业潜规则”之时,我们还能把这看成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吗?让我们看两个法律定义: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在两性或者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其中卖淫者收取钱财,嫖娼者支付钱财。凡以获取钱财为目的,自愿地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行为的,都是卖淫者;凡支付一定的钱财,其目的是与不特定人发生性行为的,都是嫖娼者。卖淫、嫖娼都有四个要素:发生性行为、支付钱财、对象的不确定性、行为的违法性。 卖淫、嫖娼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其发生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以上定义,不论从哪个方面看,“同床保姆”都是一种卖淫、嫖娼行为,只是这种行为比较隐蔽,不那么容易甄别。从根本上说,“同床保姆”是一种金钱下的性交易,所谓“保姆”,不过是一件掩人耳目的外衣罢了。“同床保姆”不仅涉嫌违法,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甚至给家庭带来不安全的隐患。此外,“同床保姆”现象的泛滥为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带了新的挑战。 记得诗人艾青在《大堰河,我的保姆》中深情讴歌过保姆这一职业。保姆,本是一种体现吃苦耐劳精神、展现劳动者形象的职业,但“同床保姆”正在挑战这种传统。如果这个现象不引起社会重视,相信很快,“保姆”一词与“小姐”一样,将很快异化成一种藏污纳垢的代名词。 |